一、概念
此處專指訴訟中的調解,即法院調解,指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爭議問題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
二、原則
法院的調解包括自愿原則和合法原則。
三、調解的適用范圍
1、積極:
A.對于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應當調解;
B.對于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
C.對于簡易程序審理的下列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權糾紛,合伙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2、消極:
A.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不能調解;
B.婚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民事案件不能調解。
四、調解的適用階段
一審、二審、再審程序階段均可以適用調解;執行程序不適用調解。
五、關于調解協議的幾個重要考點
A.調解協議超出訴訟請求的,可以準許;
B.雙方可以就不履行調解協議約定民事責任;
D.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條款,不予準許;
C.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確認:
a、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b、侵害案外人利益;
c、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d、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六、調解書的制作與生效
1、原則上應當制作調解書,經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拒不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不生效,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2、法定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形:以下情況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將調解協議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生效:
A.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B.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C.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
D.其他不需要制作的情形。
3、協議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形: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不簽收該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效力,該調解協議可以強制執行;
4、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請求人民法院據此制作判決書的,不予支持。
5、兩個特殊問題
A.關于擔保: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愿意提供擔保的,應當準許;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調解書應當送達擔保人,擔保人拒不簽收調解書不影響調解書生效;擔保的效力在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時生效;
B.關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a、需要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當經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同意,調解書應送達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其拒不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不生效,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b、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
七、訴訟中的和解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行達成和解協議,達成和解協議后,有兩種方式結案,其一,可以申請撤訴,即撤回起訴;其二,可以申請法院依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