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其成年家屬到場,該公民所在的單位或房屋、土地所在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執行員應當將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撤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場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負擔。
(二)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如果系可替代完成的作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他人完成,應完成行為所發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拒不承擔的,依照對財產執行的方法采取執行措施,迫使其履行。
如果系不可替代的作為,人民法院可采取間接執行的方法,通過對被執行人罰款、拘留、強制支付遲延履行金等手段,促使其自動完成義務行為。
如果系不作為義務,債務人因實施積極行為,違背法律文書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消除積極行為產生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