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訴訟管轄。
二、標準:訴訟當事人所在地;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法律事實與法院轄區間的聯系。
三、一般地域管轄:
(一) 含義: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通常是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促使原告審慎行使訴權,避免被告受濫訴危險,避免被告不便利、不應訴、不配合執行判決,故提起訴訟者先處不便之境)。
(二) 原則規定:
1. 公民:先被告住所地,不一致則經常居住地。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先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則注冊登記地、被告所在地。
(三)例外規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轄的。
民訴法:
1.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訴法意見:
1. 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管轄;
2.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案件,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特殊地域管轄
(一)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交付方式)。未實際履行則為被告所在地
(二)保險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所在地。標的物為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則由被告所在地或者運輸工具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管轄。
(三)票據糾紛:票據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未載明付款地,則以票據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四)鐵、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
(五)侵權行為糾紛:侵權行為地(行為實施地
(六)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事故發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七)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八)海難救助費用: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
(九)共同海損: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