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啟動抗訴或檢察建議的條件,是認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發現錯誤裁判的途徑有二:第一是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人民檢察院啟動抗訴或檢察建議;第二是人民檢察院依職權自行發現錯誤裁判,從而啟動檢察監督。其中,當事人申請是主要渠道。
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申請啟動抗訴和檢察建議做出了具體規范:
1.當事人申請的情形: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
2.人民檢察院的審查程序: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3個月內審查當事人的申請,作出是否提出抗訴或檢查建議的決定,在審查過程中,人民檢察院享有調查權,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3.當事人申請的次數限制:
只以一次為限。
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范是為了解決再審啟動時,當事人多頭申請、重復申請導致司法資源浪費的問題。希望通過對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檢察監督進行適當規制,形成再審啟動機制上“法院糾錯先行,檢察監督在后”的局面,鼓勵當事人在窮盡法院系統內的救濟渠道后,再啟動檢察監督機制,從而適度限制再審的啟動,確保司法的終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