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民法院基于審判監督權自行提起再審和人民檢察院基于檢察監督權抗訴提起再審不同,當事人和案外人基于訴權提起的僅僅是再審申請,并不必然導致再審的提起,因此,再審申請的提出也不會影響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活動。只有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定再審申請符合法定事由,作出再審裁定,方才會進入再審審理階段。因此,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還專門對再審申請的審查程序作出了細致的規定。
(一)審查的主體
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時,應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圍繞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
(二)審查的方式
人民法院在審查再審申請時,有三種審查方式:
1.徑行裁定。這是指人民法院僅通過審查當事人或案外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就可以直接確定再審事由是否成立,作出是否再審的裁定。這種簡便的審查方式主要適用于明顯不符合再審申請條件,例如超過再審申請時間、不符合法定再審事由的種類,因而可以直接駁回再審申請的情形。
2.調卷審查。這是指人民法院通過調取、查閱原審卷宗,再認定再審申請事由是否成立。調卷審查是司法實踐中最主要的審查方式。
3.詢問當事人。這是指人民法院在調閱卷宗的基礎上,根據案情需要,可以通過采取詢問當事人的方式,完成再審申請審查。但對于“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提出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必須詢問當事人。詢問當事人既可以是單方詢問,也可以是雙方同時到場。
(三)審查的結果
1.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申請再審事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應當作出提起再審裁定,并指定再審的審理法院。
3.在審查過程中,如果申請人主動撤回再審申請,或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予撤回再審申請,或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終結審查程序。
4.在審查過程中,如果發生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審查:(1)申請再審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聲明放棄再審申請;(2)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3)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4)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可以另案解決。
(四)審查中的競合
審查中的競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一方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時,又出現了其他提起再審的因素,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以不同的方式處理:
1.與檢察監督權的競合。在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期間,人民檢察院又對該案提出抗訴,由于抗訴必然啟動再審審理,所以人民法院應終結對再審申請的審查,作出再審裁定。在再審審理時,應將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具體再審請求納入審理范圍。
2.與訴權的競合。在人民法院審查一方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期間,該案其他當事人也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將雙方都列為申請再審人,對雙方的再審申請一并審查。
(五)審查的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在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如果有特殊情況無法在3個月內審查完畢,需要延長審查期的,須由本院院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