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審理的案件管轄權,歸屬于作出再審裁定提起再審的人民法院。因此,在人民法院基于審判監督權自行提起再審的案件中,即為裁定再審的法院;在人民檢察院抗訴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中,即為受理抗訴并裁定再審的法院;在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中,即為審查再審申請并裁定再審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再審審理的管轄權可以轉移。為了平衡司法資源的配置,當擁有再審審理管轄權的法院是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法院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和影響大小,從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和便利人民法院審理的角度出發,依法將案件指令給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指定給與原審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審,實現管轄權的向下轉移。下級法院接到上級法院的再審裁定后,應根據裁定內容進行再審審理,并將再審結果上報給上級法院。
再審審理管轄權的轉移必須符合法定的要件:
1.在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的情形下,(I)如果是本院對自己做出的生效裁判做出再審裁定,則只能由自己進行再審審理,不能轉移再審審理的管轄權;(2)如果是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做出再審裁定,則既可以自行提審,也可以將案件指令給原審人民法院,或指定給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審理。
2.在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情形下,唯有抗訴的事實和理由屬于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5項時,即原審裁判系因為證據問題而導致事實認定出現不當或錯誤的,上級人民法院方可轉移再審審理管轄權,將案件指令給原審人民法院,或指定給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審理。
3.在當事人或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情形下,唯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可以轉移再審審理管轄權,將案件指令再審或指定再審,中級人民法院無權將案件指定或指令給基層人民法院再審。
4.在下列情形下,上級法院不得指令原審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審理:(1)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2)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3)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4)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例如原審人民法院已經對該案件做出過再審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