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院的裁判,需要在中國承認與執行的,可以通過兩種渠道提出:一是直接由當事人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二是由外國法院按照我國與外國間的條約關系或互惠關系向我國法院提出申請。
請求承認與執行的外國法院的裁判必須是發生法律效力的確定裁判,并且該裁判確實需要在中國領域內執行。這是外國法院的裁判得以承認與執行的基本條件。
我國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如果外國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定的執行條件,并且其內容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違反我國主權安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可以發出執行令,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和措施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