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復核死刑案件一般要進行以下活動:
1.訊問被告人。訊問被告人是死刑復核程序的重要環節。訊問被告人不僅有利于使其得到最后辯解的機會,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發現和糾正錯判,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因此對核準死刑的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當面聽取被告人的辯護意見。
2.審查核實案卷材料,簡稱為“閱卷”。閱卷是非常重要的復核方式,通過全面審查案卷,可以發現原判認定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對被告人判處死刑是否正確,以便結合提審被告人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處理。審閱案卷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1)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是正在懷孕的婦女;(2)原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是否確實、充分;(3)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5)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6)其他應當審查的情況。
3.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因此,只要辯護律師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就必須聽取其辯護意見。另外,四機關《意見》第40條規定:死刑案件復核期間,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提出聽取意見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4.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款規定,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5.制作復核審理報告。對報請復核的死刑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后,合議庭應當進行評議并寫出復核審理報告。復核審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2)被告人和被害人簡況;(3)案件的偵破情況;(4)原判決要點和控辯雙方意見;(5)對事實和證據復核后的分析和認定;(6)合議庭評議意見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意見;(7)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6.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死刑復核結果。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這項制度旨在加強檢察機關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