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機關
所謂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權利。剝奪政治權利判決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實踐中,由罪犯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指定派出所執行。
(二)執行程序
依照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對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10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群眾宣布其犯罪事實、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