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剝奪罪犯生命的最嚴厲的一種刑罰,為了嚴格防止錯殺,避免造成無法彌補的錯誤,刑事訴訟法對死刑判決的執行程序,作了嚴密的規定。
(一)執行死刑命令的簽發
執行死刑判決,必須有執行死刑命令才能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丸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拱行死刑的命令。
(二)執行死刑的機關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執行。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罹,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三)執行死刑的場所和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 景點附近。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手采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付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四)執行死刑的具體程序
1.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并提供具體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安排會見。
2.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3日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訊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再交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后,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執行死刑后15日內將執行情況,包括罪犯被執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五)執行死刑后的處理
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1.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尸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并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尸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該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根據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