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還規定了適用于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主要有中止合同、損害賠償、支付利息、免責、解除合同的效果、貨物保全等。
1.預期違反合同和分批交貨合同。預期違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訂立后,履行期到來前,一方明示拒絕履行合同,或通過其行為推斷其將不履行。當一方出現預期違反合同的情況時,依公約的規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義務的措施。《公約》第71條對中止履行義務的內容進行了規定。
(1)中止履行義務的適用條件:①必須是被中止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嚴重缺陷;②被中止方當事人必須在準備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為方面表明他將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義務。如在甲合同中,貨物不符是由當事人所使用的原料造成的,而情況表明乙合同和甲合同使用的原料都出自同一產地,因此,如果該當事人準備使用或已經使用了這種原料,那么,這種準備使用或已經使用了的行為,就表明該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大部分重要義務。如不按上述條件采取中止履行義務的措施,中止履行本身就是違反合同。
(2)中止履行義務的結束:依公約的規定,中止可因被中止方當事人提供了履行合同義務的充分保證而結束,公約規定中止履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論是在貨物發運前還是發運后,都必須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則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須繼續履行義務。當然,中止除了因繼續履行而結束外,也可以因中止方當事人解除合同而結束。
(3)預期違反合同與解除合同:依公約的規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時間許可的情況下,準備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向對方發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可以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
(4)分批交付的貨物無效的處理:①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構成對該批貨物的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對該批貨物解除合同。②如有充分理由斷定對今后各批貨物將會發生根本違反合同,則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即解除合同對以后各批貨物的效力。③當買方宣告合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而各批貨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整個合同。例如,當貨物是一種機器的不同部件,則各批貨物之間有內在的聯系,一批不能履行,則前面已履行的部分也沒有意義了。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公約違約補救制度中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補救辦法,買方或賣方所進行的其他補救,并不妨礙其同時提出損害賠償。如買方或賣方可以既宣告解除合同,又要求損害賠償,雖已解除了買賣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義務,但其中受損害一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并不受此影響。《公約》第74~77條對損害賠償進行了規定。
(1)損害賠償的概念:依《公約》的規定,損害賠償是指對由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或損失,給予金錢上的補償。
(2)賠償金額的計算:賠償金額的計算是損害賠償的中心內容,依《公約》第74條的規定,賠償金額計算的原則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依公約的這一原則,計算損害賠償金的目的是要使受損害一方當事人獲得合同被履行后所應有的經濟地位,補償其實際損失。另外,依《公約》第74條的規定,損害賠償還應以違約方能夠預見的損失為限。如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對于買方購買貨物的正常市場利潤是能預料的,但賣方對買方由于異常天氣等原因造成的脫銷而價格猛漲等不正常的價格變化,是不能預料的,超過正常范圍的損失,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減少損失的責任:依《公約》第77條的規定,聲稱另一方違約的當事人,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減輕由于另一方違約而引起的損失,如果他不采取這種措施,違約的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
3.支付利息。《公約》第78條是關于支付利息的補救辦法的規定,支付利息是指拖欠價款或其他金額的一方當事人應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支付利息有兩種,一種是貨款的利息,另一種是拖欠金額的利息。采用了支付利息的補救辦法后,仍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4.免責。《公約》第79~80條對免責的情況進行了規定。
(1)免責的條件:①不履行必須是由于當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礙所致。例如,戰爭、禁運、風暴、洪水等。②這種障礙是不履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③這種障礙是當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公約所稱的“不能控制的障礙”實際上就是“不可抗力”,公約沒有采用“不可抗力”這一傳統用語的原因是由于各國對該用語的理解有一定的差異,沿用傳統用語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誤解。
(2)免責的通知:依《公約》第79條第(4)款的規定,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對方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后一段合理時間仍未收到通知,則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對由于對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3)免責的后果:依《公約》第79條第(5)款的規定,免責一方所免除的是對另一方損害賠償的責任,但受損方依公約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權利不受影響。
5.解除合同的效果。解除合同的效果指合同解除對買賣雙方當事人基于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的影響。解除合同的效果涉及終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哪些權利義務與不終止哪些權利義務,以及哪些權利義務因合同被解除才開始。《公約》第81~84條是關于解除合同的效果的規定,依公約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效果主要有三個:
(1)合同一經被解除,即解除了買賣雙方在
合同中的義務。但它并不解除違約一方損害賠償的責任,及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和合同中有關雙方在合同解除后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2)解除合同,要求買方必須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如買方歸還的貨物不具有交貨時的使用價值,買方就喪失了解除合同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的權利。
(3)解除合同后,買賣雙方必須歸還因接受履行所獲得的收益。即賣方應歸還所收取的貨款的利息,買方應歸還由于使用貨物或轉賣貨物所得的收益。
6.保全貨物。《公約》第85~88條是關于保全貨物的規定。
(1)保全貨物的概念:保全貨物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仍持有貨物或控制貨物的處置權時,該當事人有義務對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貨物進行保全。保全貨物的目的是為了減少違約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失。
(2)履行保全貨物義務的條件:買賣雙方都有保全貨物的義務,但條件不同:①賣方保全貨物的條件是:買方沒有支付貨款或接收貨物,而賣方仍擁有貨物或控制著貨物的處置權。②買方保全貨物的條件是:買方已接收了貨物,但打算退貨。
(3)保全貨物的方式:①將貨物寄放于倉庫:有義務采取措施以保全貨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將貨物寄放于第三方的倉庫,由對方承擔費用,但該費用應合理。③將易壞貨物出售:對易于迅速變壞的貨物保全會發生不合理費用的,可以出售貨物,并應將出售貨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圍內通知對方。出售貨物的一方可從出售貨物的價款中扣除保全貨物和銷售貨物發生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