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應當裁定糾正并維持原判決、裁定。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4.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原判決、裁定認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誤,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裁定對有關信息予以更正。
對再審改判宣告無罪并依法享有申請國家賠償權利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宣判時,應當告知其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 1月26日下發的《關于報送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復核案件的通知》規定,根據《巾華人民共和同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0條的規定,凡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死刑復核案件,必須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