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第79~80條對免責的情況進行了規定。
(1)免責的條件:①不履行必須是由于當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礙所致。例如,戰爭、禁運、風暴、洪水等。②這種障礙是不履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③這種障礙是當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公約所稱的“不能控制的障礙”實際上就是“不可抗力”,公約沒有采用“不可抗力”這一傳統用語的原因是由于各國對該用語的理解有一定的差異,沿用傳統用語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誤解。
(2)免責的通知:依《公約》第79條第(4)款的規定,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對方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后一段合理時間仍未收到通知,則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對由于對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3)免責的后果:依《公約》第79條第(5)款的規定,免責一方所免除的是對另一方損害賠償的責任,但受損方依公約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權利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