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第85~88條是關于保全貨物的規定。
(1)保全貨物的概念:保全貨物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仍持有貨物或控制貨物的處置權時,該當事人有義務對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貨物進行保全。保全貨物的目的是為了減少違約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失。
(2)履行保全貨物義務的條件:買賣雙方都有保全貨物的義務,但條件不同:①賣方保全貨物的條件是:買方沒有支付貨款或接收貨物,而賣方仍擁有貨物或控制著貨物的處置權。②買方保全貨物的條件是:買方已接收了貨物,但打算退貨。
(3)保全貨物的方式:①將貨物寄放于倉庫:有義務采取措施以保全貨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將貨物寄放于第三方的倉庫,由對方承擔費用,但該費用應合理。③將易壞貨物出售:對易于迅速變壞的貨物保全會發生不合理費用的,可以出售貨物,并應將出售貨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圍內通知對方。出售貨物的一方可從出售貨物的價款中扣除保全貨物和銷售貨物發生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