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的責任(F69、173)
1.嚴格責任
上市公司、發行人;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
上市公司、發行人的董監高、保薦人、承銷商、出具四報告一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其他直接責任人;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過錯責任
上市公司、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例題·單選題】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虛假年度財務報告,導致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損失。關于對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2010-3-30)
A.該上市公司的監事
B.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C.該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刊登媒體
D.該上市公司的證券承銷商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虛假陳述的責任。媒體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責任主體為: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第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刊登媒體并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