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定
背書人在設定質押背書時,必須在背書中載明 “質押”背書(否則無效)
票據法第35條: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票據法解釋第55條:
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法律效果
(1)實現債權時,不限于設質的債權范圍,請求全部票據金額給付。
(2)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再轉讓背書或再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
【例題·不定項】關于持票人甲將其持有乙銀行簽發的銀行本票(面額100萬)出質給丙,用以擔保自己對丙的60萬債務。下列錯誤的是?( )
A.甲在設定票據質權時,應當在背書載明“質押”背書并簽章
B.如甲屆期不能償債,丙可請求全部票據金額給付
C.丙將該質押票據背書轉讓給丁,該背書行為有效,但丁不能向甲追索
D.丙將該質押票據再出質給戊,戊的票據質權優先于丙的票據質權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質押。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再轉讓或質押的,該再轉讓或質押背書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