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諾,到達之時為合同成立之時;到達之地為合同成立之地。以行為承諾(意思實現(xiàn)方式承諾),作出行為之時為合同成立之時,作出行為之地為成立之地。
以數(shù)據(jù)電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第34條)
(二)《合同法解釋(二)》的有關規(guī)定
第1條:“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shù)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內(nèi)容,當事人達不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
第2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3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第4條:“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第5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