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產權是指公民對其合法財產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權。憲法第13條第1、2款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所謂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是指公民通過合法勞動或其他方式獲得并占有一定財產的權利,包括對生活資料和一定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其中的生活資料主要包括勞動的和非勞動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儲蓄、房屋、交通工具、債券、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權;生產資料主要是指法律允許個人擁有的生產工具、原材料、勞動產品、牲畜等。
繼承權是財產權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財產轉移的合法形式。要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就應當同時保護公民的繼承權,以使財產本身能無損失地繼承下來。
為了防止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侵害,憲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公民私有財產保護的憲法基礎,即國家只有在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征收或征用。并且,征收或者征用必須嚴格依照法律,并同時給予補償后才能進行,而不得隨意侵犯。
私有財產權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對于個人自由的伸張和實現其他基本權利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財產權本質是實現自由的基本要求,是人作為有尊嚴的個體存在的社會物質基礎。因此,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個體擁有私有財產是社會協調發展與保護人的尊嚴的重要條件。與任何權利一樣,財產權的存在并不是絕對的,財產權的社會性實際上決定了財產權存在的界限。憲法有關征收和征用的規定有利于在公權力與私權利、私有財產與公共財產之間確定合理的界限,使受侵害的財產得到合理補償。
征收和征用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限制的形式,但兩者的性質與功能是不同的。兩者的主要區別是: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征用是使用權的改變,通常在緊急狀態下的強制使用,一旦緊急狀態結束,被征用的物體要發還給原權利人。適用征收和征用的條件和補償標準也是不同的,因征收對權利人利益的損害大于征用,故補償標準相對更高。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必須基于公共利益,即社會整體利益,體現國家國防、外交等重大的國家利益,既要考慮為公益而采取的國家政策的價值,同時也要考慮社會正義的價值。公共利益不同于團體、社會組織或商業的利益,應進行嚴格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