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賠償權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因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憲法第41條第3款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目前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或冤獄賠償兩種形式。1989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的原則和制度。1994年5月八屆全國人大七次會議通過《國家賠償法》,使公民的這一憲法權利得到了切實的保障,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該法作出較大幅度修改,在歸責原則方面,對之前采取的嚴格的違法原則作了重要調整,擴大了賠償的范圍。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現行國家賠償法還首次明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