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大綱 | 2021年新大綱 | 變化內容 |
| 上編 總論 | ||
| 第八章 罪數形態 | 第八章 罪數形態 |
“第八章第二節 實質的一罪”下新增1個考點“法條競合犯”。 |
| 第一節 罪數的區分 | 第一節 罪數的區分 | |
| 第二節 實質的一罪 | 第二節 實質的一罪 | |
|
繼續犯 想象競合犯 結果加重犯 |
繼續犯 法條競合犯 想象競合犯 結果加重犯 |
|
| 第三節 法定的一罪 | 第三節 法定的一罪 | |
| 第四節 處斷的一罪 | 第四節 處斷的一罪 | |
| 下編 分論 | ||
| 第十四章 罪刑各論概說 | 第十四章 罪刑各論概說 |
“第十四章 罪刑各論概說”刪除“第三節 刑法分則的法條競合” |
| 第一節 刑法分則的體系 | 第一節 刑法分則的體系 | |
| 第二節 刑法分則的條文機構 | 第二節 刑法分則的條文機構 | |
| 第三節 刑法分則的法條競合 | ||
|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
|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車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劫持船只、汽車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妨害安全駕駛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作業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下,新增兩個考點,“妨害安全駕駛罪”“危險作業罪”,刪除1個考點“劫持航空器罪”。 |
| 第十七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 第十七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 |
|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
“第十七章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下,新增一個考點,“妨害藥品管理罪”,原考點“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分別調整為“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增加1個考點“妨害藥品管理罪”。 |
| 第二節 走私罪 | 第二節 走私罪 | |
|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下刪除兩個考點“妨害清算罪”“虛假破產罪”。 |
| 第四章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 第四章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 |
| 第五章 金融詐騙罪 | 第五章 金融詐騙罪 | |
| 第六章 危害稅收征管罪 | 第六章 危害稅收征管罪 | |
| 第七章 侵犯知識產權罪 | 第七章 侵犯知識產權罪 | “第十七章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下新增一個考點“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
| 第八章 擾亂市場秩序罪 | 第八章 擾亂市場秩序罪 | |
|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下,新增1個考點“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刪除1個考點“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
|
第二十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
第二十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
“第二十章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下,新增三個考點,“襲警罪”“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刪除兩個考點“侮辱國歌罪”“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下,考點“非法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調整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
|
第二十一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
第二十一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
“第二十一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下,刪除考點“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
|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
新增法律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