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 2021年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
| 第三章 主管與管轄 | 第三章 訴 |
| 第四章 訴 | 第三章 主管與管轄 |
| 第九章 期間、送達 | |
| 第十章 人民法院調解 | 第九章 人民法院調解 |
| 第十一章 保全與先予執行 | 第九章與第十一章合并為第十章 民事訴訟保障制度 |
| 第十二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 調整為第十章第五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
|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
第十一章 普通程序 第三節 撤訴和缺席判決 撤訴新增子考點(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撤訴 撤回本訴對反訴的影響) |
| 第十四章 簡易程序 |
第十二章 簡易程序 第三節 對小額案件審理的特別規定 “小額訴訟使用的范圍”調整為“小額訴訟適用的條件與范圍”(適用小額訴訟的條件 適用小額訴訟的范圍) |
| 第十五章 第二審程序 | 第十三章 第二審程序 |
| 第十六章 特別程序 | 第十四章 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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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公益訴訟與第三人撤銷之訴(新增) 第一節 公益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的概念、意義 民事公益訴訟的類型(普通民事公益訴訟 民事檢察公益訴訟)普通民事公益訴訟的程序設置(適用范圍 起訴主體 起訴受理條件 審理程序 裁判效力)適用范圍 公益訴訟的程序 民事檢察公益訴訟的程序設置(案件范圍 訴前公告 當事人地位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第二節 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概念與意義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性質與特征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設置為當事人人(訴訟主體 訴訟客體 提起訴訟的期限、條件和受理法院 審理方式 裁判效力)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與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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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審判監督程序 |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
|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 第十七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
|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
|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
| 第二十一章 執行程序 |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
|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
第二十一章 執行程序 第一節 執行程序概述 執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刪除 對執行行為的異議、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及案外人異議之訴、許可執行之訴 第四節 執行救濟(新增)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異議 案外人異議 分配方案異議 案外人異議之訴、許可執行之訴 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
| 第二十三章 仲裁與仲裁法概述 | 第二十二章 仲裁與仲裁法概述 |
| 第二十四章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 第二十三章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
| 第二十五章 仲裁協議 | 第二十四章 仲裁協議 |
| 第二十六章 仲裁程序 |
第二十五章 仲裁程序 第一節 仲裁當事人與代理人 仲裁當事人(仲裁當事人的含義與特征 仲裁當事人的變更)(新增) |
| 第二十七章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 第二十六章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
| 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決的執行與不予執行 | 第二十七章 仲裁裁決的執行與不予執行 |
| 第二十九章 仲裁裁決 | 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