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和受理的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的5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有關受理的決定:第一,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二,對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第三,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第四,除了前面三種情形以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二)對行政復議機關無理拒絕受理的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有兩個處理辦法:第一是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該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第二是在必要時,由上級行政機關直接受理。上級行政機關具體的處理程序是,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級機關認為申請人的復議申請確實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不存在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情形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申請的移轉
1.移轉的義務和情形。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有義務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法第15條規定了進行轉送的五種情形。
2.移轉的期限。移轉是法定程序,應當執行法定期限。移轉的法定期限是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后的7日內。移轉時應當同時告知行政復議申請人。
3.接受移轉的處理。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關于受理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有關受理的決定。但是接受轉送的受理時間,應當從收到轉送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