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支付令異議后,認為異議有效的,將產生三個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終結督促程序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終結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終結督促程序裁定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此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債權人不得上訴。終結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在適用程序上所作的決斷,而不是對債權人請求權的否定,至于債權人如何主張其權利,由其自行決定。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支付令自行失效
人民法院支付令生效的條件,是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既沒有清償債務,也不提出書面異議,或者提出的異議被人民法院駁回。如果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成立,則支付令自行失效,即不能作為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根據。
(三)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的轉換
支付令失效后,法院應當將案件轉為訴訟程序審理,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出訴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