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押、凍結、劃拔、變價被執行人的金融資產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金融資產的類型越來越多,也逐漸成為自然人和法人的主要財產形態。民事訴訟法專門針對金融資產的執行措施作出了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社、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發出協助要求,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存款、債權、股票、基金份額等金融資產,但采取執行措施的財產范圍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金融資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金融機構必須辦理。
(二)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庭的生活必需費用。這里的收入,主要是指公民個人工資、獎金、勞動報酬及各種有價證券等。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庭的生活必需物品和費用,進行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以及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物品。此外,下列財產,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1)未公開的發明或未發表的著作;(2)債務人所得的勛章和其他榮譽表彰物品;(3)享有合法有效的司法豁免權的財產;(4)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同時公民所在單位或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查封、扣押財產,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交被執行人一份。對于不動產和有產權證照的特定動產,在查封、扣押時還應當在相關產權部門辦理查封登記手續。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被執行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間仍拒絕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產變現,并將說的價款交給債權人。在變現的方式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采取拍賣優先原則,交由專門的拍賣機構將財產變現。只有對于不適于拍賣的財產(例如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等)或雙方當事人均不同意進行拍賣的財產,才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例如金銀等物品),人民法院應當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后,將收購價款轉交債權人。
對于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權益,應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首先向有關部門、企業發出協助通知,禁止上述權益被轉讓,在債務人在規定期限仍未履行義務后,拍賣、變賣、強制轉讓相關權益。
(四)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因持有人的過失造成該項財物或票證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可按被執行人的財物或票據的價值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