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此處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構成要件
A.可以是動產和不動產
△注意:動產必須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關系而喪失占有)
占有脫離物——遺失物、盜竊物 (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
△所有權人(遺失人)有權選擇
a、主觀標準,2年(除斥期間)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從第三人處可以索回自己的遺失物
(a)原則上是無償取回
(b)第人三自拍賣、有經營資格的出賣人處取得,所有人返還價金后取回
b、直接要求物權處分人賠償——注意這里的訴訟實效問題(兩年)
B.占有人、名義登記人實施無權處分行為
C.第三人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對價——受讓價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動產占有或者變更不動產登記——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在原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原權利人喪失標的物所有權,而受讓人則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獲得標的物所有權。
B.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讓與人與受讓人基于有償法律行為而發生債的法律關系,在受讓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以后,應當承擔向讓與人支付價款的義務,而不能根據讓與人無權處分而拒絕支付價款。
C.在原權利人與讓與人之間,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權發生轉移,因此原權利人無權要求讓與人返還原物,只能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讓與人返還不當得利。
(4)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A.除了動產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動產上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當然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以登記為要件。
B.拾得遺失物、贓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隱藏物、埋藏物適用同樣規則。
C.善意取得不但適用于所有權的取得,也適用于他物權的取得。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押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D.受讓人無償取得某項財產的,則不論其取得財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亦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5)總結歸納: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護規則
A.善意取得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B.表見代理
【重點法條】:《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C.表見代表
【重點法條】:《合同法》第50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