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質和地位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二、國務院的組成和任期
(一)組成
1、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2、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由全國人大決定。其他人員由總理提名,由全國人大決定,但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也可由全國人大常委地決定。
3、所有組成人沒的任免決定以后,均由國家主席宣布任免。
(二)任期
任期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領導體制
(一)總理負責制。
(二)會議制度。
1、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人員組成。
2、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和秘書長組成。
四、職權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 行政法規制定,和發布權。
(二)行政措施的規定權
(三)提出議案權。
(四)對所屬部、委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權和監督權。
(五) 對國防、民政、文教、經濟等各項工作的領導權和監督權。
(六) 行政人員的任免、獎懲權。
(七)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
五、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
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大決定,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六、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實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