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質和地位
1、地方各級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2、全國人大與地方各級人大之間,以及地方各級人大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但上級人大有權監督下級人大的工作。
(二)組成和任期
地方各級人大由人民代表組成。任期均為5年。
(三)職權
1、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成的合法權利。
2、選舉、罷免國家機關負責人。
有權選舉地方行政正副首長和本級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但選出的檢察長須報上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
3、決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務。
4、監督權。
5、制定地方性法規
(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有權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并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和國務院備案。
(四)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
1、會議制度
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1/5以上代表的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大會議。
2、工作程序
(1)縣以上各級人大舉行會議時,主席團、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大會提出議案;縣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鄉、鎮人大代表5名以上聯名,可以向人大提出議案。
(2)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或先交專門委員會審議,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3)議案的通過須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
(五)專門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大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主席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屬非常設性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