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公務員是根據法定程序和方法,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吸收為公務員的制度。錄用制度適用于初次進入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錄用的主要方式是考試和考核。錄用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核、平等競爭和擇優錄取的辦法。
錄用公務員的條件,分為機關職位條件和報考資格條件。機關職位條件是指在錄用機關的編制限額以內和具有相應職務空缺。這一條件禁止有關機關在編制管理和職位管理以外進行公務員招考活動。報考資格條件分為法定資格條件和機關擬定資格條件。法律規定公民擔任國家公職的基本條件,包括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8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與工作能力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機關擬定資格條件是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擬任職位要求規定的資格條件。報考資格條件說明,擔任我國國家公職是我國公民特有的法律權利,只有符合法定和機關擬定條件的公民才具有報考和擔任國家公職的資格。
公務員錄用程序是選拔和確定報考人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法定過程。錄用程序的主要內容是:發布招考公告、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的進行錄用考試,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