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鄰關系的概念
(1)概念
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其不動產權利的過程中相互給予對方的一種便利或者對自己權利的限制,因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特征
A.相鄰關系發(fā)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B.相鄰關系的客體并不是財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噪音影響鄰人休息,對于財產本身的歸屬并不發(fā)生爭議。
C.相鄰關系的發(fā)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即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應當是相鄰的。
2、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有利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
有利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是指相鄰一方為實現正常的生產生活活動,不得不請求另一方給予方便時,另一方應當給予方便。
(2)團結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則
團結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則是指在相鄰關系中,相鄰各方在獲得便利時,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義務,對受到損失的相鄰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給予適當的補償。
(3)尊重歷史和習慣的原則
相鄰關系基于不動產的特殊性,并非一朝一夕就形成的。因此,在處理相鄰關系時,必須尊重歷史和習慣。這是各國處理相鄰關系普遍遵循的原則。
3、幾種主要的相鄰關系
(1)相鄰土地使用關系。
相鄰一方的建筑物或土地,處于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的土地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雖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過鄰人的土地以到達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選擇道路時,應當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開辟大道;能夠在荒地上開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開辟。通行人還應對因通行給鄰地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礙鄰人通行。如果確實需要改道,應取得鄰人的同意。
(2)相鄰防險、排污關系。——因不可量物產生的相鄰關系
相鄰一方在開挖土地(如打水井、挖地窯、筑水渠、修糞池等)建筑施工(如蓋高樓、修圍墻)時,不得使鄰地的地基發(fā)生動搖,不得使鄰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相鄰一方的建筑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相鄰一方應當采取預防措施,如加固、拆除;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采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相鄰他方在對方未盡此義務的情況下,有權要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相鄰人,尤其是化工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生產、研究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廢渣,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相鄰他方對超標排放,有權要求相鄰人排除妨害,即按國家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治理,而且對造成的損害還有權要求賠償。
(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
相鄰人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并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筑水壩,必須附著于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使用水壩及其他設施時,應按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
水流經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應當共同協(xié)商、合理分配使用。如果來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斷絕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給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損失。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高地的自然流水流經其地,不得擅自筑壩堵截,影響高地段的排水。
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其他裝置時,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瀉于鄰人建筑物上或土地上。
(4)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相鄰人因埋設管道如油管、水管、煤氣管,架設線路如輸電線路、通訊線路,需要經過他方的土地時,他方應當允許。但相鄰方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相鄰人還應對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并于事后清理現場。
(5)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系。
相鄰人在建造建筑物時,應當與鄰人的建筑物留有一定的距離,以免影響鄰人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相鄰各方應當注意環(huán)境清潔、舒適,講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鄰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6)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相鄰地界上的竹木、分界墻、分界溝等,如果所有權無法確定時,推定為相鄰雙方共有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按份共有的原則。
對于相鄰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并影響自己對土地的使用,如妨礙自己土地的莊稼采光,相鄰人有權請求相鄰他方除去越界的竹木根枝。如果他方經過請求不予除去,相鄰人可以自行除去。當然,越界竹木根枝如對相鄰人的財產使用并無影響,則相鄰人無權請求除去。
(7)因不可量物產生的相鄰關系
《物權法》規(guī)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不動產權利人因上述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