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損害賠償:
(1)經營者對消費者實施欺詐行為時的雙倍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2)房地產銷售企業對房屋購買人承擔的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9、14條規定的可以適用雙倍懲罰性賠償的六種情形可以分為三大類:
①在第一類中,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購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權解除合同,并主張已付房款的雙倍懲罰性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②在第二類中,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無效、效力待定的,購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權主張已付房款的雙倍懲罰性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③在第三類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的房屋面積小于約定的面積,并且誤差超過了3%。
對此需要注意兩點:①交付的房屋雖然小于約定面積,但誤差在3%以內的,只有違約責任,沒有雙倍懲罰性賠償;②交付的房屋面積大于約定面積的,沒有雙倍賠償的問題。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4條的規定,出賣人交付房屋的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的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給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例如:甲房產公司與乙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面積為100平方米,每平米的價格為1萬元,乙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后經有關部門鑒定,甲交付房屋的實際面積為94平方米。本例中,誤差比為6%,首先,甲企業應返還多收的3平米的價款及利息(3萬元及利息);其次,對于多收的另外3平米的3萬元價款,甲公司應當雙倍返還,即返還6萬元(3萬元×2=6萬元)
(3)生產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十倍懲罰性賠償
《
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