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分配額的提存是指管理人在執行破產分配時因為存在某種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障礙,依法將給付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機構,以留待進一步處理的制度。具體來說,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附條件債權的提存。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由此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債權人。
二是未受領分配額的提存。對于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三是訴訟未決債權的提存。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