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罪:
(1)教唆不是獨立的罪名,這不同于傳授犯罪方法罪。按教唆的內容定罪,教唆他人犯什么罪,教唆者自己犯什么罪。
(2)如果刑法將某種教唆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罪名的,仍然認為是共犯,但按分則的規定定罪。如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定妨害作證罪;律師偽證罪也是如此;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定煽動分裂國家罪。
2.刑事責任:
(1)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多按主犯處罰。
(2)教唆不滿18歲的人犯罪的從重處罰。
(3)教唆未遂的刑事責任:
① 教唆未遂的四種情形:被教唆人拒絕接受教唆;被教唆人雖然接受,但最終沒有實施被教唆之罪;被教唆人實施了與所教唆之罪完全不同的犯罪;被教唆人實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教唆所致。
② 對教唆未遂如何處理的兩種學術觀點:
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幫助犯)獨立性說:認為教唆行為有獨立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即使實行犯沒有實施被教唆之罪,對教唆犯也應當定罪處罰,只不過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共犯從屬性說:認為教唆行為沒有獨立的社會危害性,教唆行為的危害性依附于實行行為的危害性,因而只有在被教唆者實施了被教唆之罪時,才應當對教唆犯定罪處罰;如果被教唆者沒有實施被教唆之罪,對教唆犯不應定罪處罰。
③ 我國的主流觀點:傳統上,我國占主導地位的是共犯獨立性說,認為對教唆未遂應當定罪處罰,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現在在逐漸轉向共犯從屬性說。司法考試已經轉到共犯從屬性說,認為教唆未遂不構成犯罪,建議大家按照這一觀點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