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相比,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具有以下特殊程序:
(一)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多數人訴訟時,發現起訴時一方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登記。這里的權利人,是指主觀上認為自己享有權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據糾紛涉及的范圍具體確定,如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或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期限,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確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
(二)登記
登記的目的在于確定當事人的人數,以便為訴訟做準備。在公告期內,權利人應當向發布公告的案件管轄法院登記,并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但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由于登記本身并不引起訴訟的發生和訴訟的系屬,只表明自己為案件當事人的身份,因此權利人未在公告期內登記的,僅表明他不作為本次訴訟的當事人,對他的實體權利并不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三)裁判效力
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裁判的效力表現為兩個方面:(1)對于已經登記的全體權利人有拘束力;(2)對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有預決效力,即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
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為其訴訟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而無須另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