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當事人要求撤回其提起的訴的行為。撤訴是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利行使處分權的表現,包括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兩種情況。
(一)申請撤訴的條件
申請撤訴,是指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實體判決以前,以積極明確的意思表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的訴訟行為。
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撤訴必須有合格的主體。在第一審普通程序中,申請撤訴的主體包括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提出反訴的被告,法定訴訟代理人以及經當事人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必須取得全體
共同訴訟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致同意才能達到撤訴的效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2.申請撤訴必須是當事人自愿。申請撤訴是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除非當事人提出明確、真實的撤訴要求,其他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撤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動員當事人撤訴。
3.撤訴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當事人若要撤回其提出的訴,應當在法院立案之后、宣告判決之前提出。對當事人申請撤訴作時間上的要求,一方面是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另一方面法院一旦作出判決,當事人提出的訴就已被法院的裁判所解決,也就無訴可撤。
4.撤訴必須經法院審查同意。這一條件體現了當事人撤訴權利行使的相對性,即要受到人民法院的必要干預。
(二)按撤訴處理的情形
按撤訴處理,是指當事人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撤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按撤訴處理的情形為:(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3)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訴訟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5)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三)撤訴的法律后果
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訴訟程序便告結束,人民法院不能對案件再繼續進行審理和作出判決,這是撤訴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2)訴訟費用由撤訴的當事人負擔。當事人撤訴的,由撤訴的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但減半收取。(3)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起訴后,訴訟時效中斷,而自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訴之日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