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是指無權占有在有請求人返還占有物時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這種關系經常會與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合同解除等制度發生競合。
2、內容
(1)占有人對物的使用、收益。
A.善意占有人,有權對占有物使用、收益。這是善意占有人的一項重要的權利。惡意占有人無此等權利。
B.善意占有人對物的使用、收益及取得的孳息,在返還占有物時不必返還。惡意占有人在返還占有物時應返還占有物的孳息。如果孳息被消費了或因過失而損失了或應當收取而沒有收取的,應當賠償損失。
(2)占有人在占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
A.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B.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3)占有人請求償還費用的權利。
A.善意占有人對于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即為維持物的現有狀態,預防其毀損、滅失的費用,有權請求償還。
B.善意占有人還可請求償還有益費用,即為改善占有物所支出的費用。但只能在占有物現存價值的范圍內請求償還;如果增加的價值已不存在了,就不能請求償還。這是因為有益費用不同于必要費用,并不是一種不得已的支出,而是取決于占有人的意志。因此,這種費用完全由返還請求人承擔是不公平的。
C.惡意占有人則只能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對于有益費用不能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