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的推定
(1)推定占有人為自主占有
(2)推定占有人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
(3)推定占有人持續占有,即前后兩時間占有標的物的人推定其于此兩時間點之中間一直占有。
△善意占有人與惡意占有人的區別:
A.孳息:善意占有人、惡意占有人都須返還孳息,但惡意占有人負物被使用、消費
的賠償責任
B.費用:善意占有人有權請求必要費用的支出;惡意占有人不得請求必要費用
C.責任:善意占有人僅對現存利益負賠償責任;惡意占有人負全部賠償責任
2、權利的推定
(1)意義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對外形的占有事實的保護,確保交易安全。故占有的效力要有權利推定制度的輔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合法。當然在現實中大多數的占有總是有本權作為基礎的,沒有權利而占有標的物并非常態。
(2)權利推定的范圍
凡是以占有為要件的動產物權均可推定,如所有權、質權、租賃權等。推定為何種權利端賴占有人行使何種權利的意思。
(3)權利推定可以產生下列效力:
A.受權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舉證責任。除非相對人提出反證。
B.權利的推定,不但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而且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C.權利的推定屬于消極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項推定作為其行使權利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