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物權競合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1、概念
擔保物權的競合,亦稱為物的擔保的競合,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存在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此時應以何類擔保物權的效力優(yōu)先的問題。
2、成立條件
(1)須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數(shù)個不同種的物上擔保權。
(2)須各個擔保物權人不為同一人。
二、擔保物權競合時的處理
1、數(shù)個擔保物權中有留置權的,留置權恒優(yōu)先,而不論其成立前后
留置權>(法定)登記抵押權>質押權
留置權>(自愿)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抵押權
【重點法條】:《擔保解釋》第79條:同一財產(chǎn)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chǎn)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2、同一標的物上存在兩個以上抵押權時做如下處理:
(1)均登記的,登記在先的優(yōu)先,同一天登記的順序相同按債權比例受償
(2)已登記的優(yōu)先于未登記的
(3)數(shù)個登記對抗的抵押權并存且都未登記的,不論成立時間的先后均按比例受償
3、轉質時的優(yōu)先順序
(1)責任轉質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發(fā)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承諾轉質無效,轉質權優(yōu)先于原質權;但轉質權的效力僅及于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
4、質權與抵押權的競合
(1)抵押權若是法定登記的,已登記恒優(yōu)先于質權,而不論成立時間的先后。抵押權未登記的不成立
(2)非法定登記的,若抵押權登記了,則要看登記與質物交付的時間,登記在先抵押權優(yōu)先,反之質權優(yōu)先
(3)非法定登記物,抵押權未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質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
三、共同擔保時的處理
1、兩個擔保均是由第三人提供的
(1)各個擔保人沒有與債權人約定各自擔保的數(shù)額
A.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選擇任何一個擔保而實現(xiàn)。擔保人內部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責任,沒有內部約定的各自平等承擔責任。
B.債權人放棄其中一個擔保的,另一個擔保人在放棄之擔保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內免責
(2)與債權人有約定擔保數(shù)額時
A.債權人只能按照約定的擔保數(shù)額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
B.債權人放棄其中一個擔保的,另一個擔保人的擔保不受影響,仍然在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內承擔擔保責任。
2、其中一個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自己提供的
(1)債權人應當先行使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只有在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不能滿足債權時才能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擔保。
(2)若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所提供的物保時,其他擔保人在債權人所放棄的債務人所提供的擔保數(shù)額內免責。
舉個例題:甲欠乙100萬債務,甲用自己的住房價值80萬元提供擔保,第三人丙用價值70萬元的小汽車提供抵押擔保,若乙放棄了對甲的80萬元擔保時,丙即免除80萬元的擔保責任,只承擔20萬元的擔保責任
3、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