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質權的設立
(1)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出質的從交付權利憑證之日成立
(2)以其他財產出質從登記之日成立
2、權利質權的標的
(1)有價證券出質: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5)應收帳款出質(債權)
3、權利質權的效力
(1)關于出質權利的轉讓
A.權利質權成立后,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再將出質的權利予以轉讓。
B.在取得質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將出質權利予以轉讓,但是因當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關于票據債權等出質的特殊規定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知識產權出質后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但不得轉讓該項知識產權而且也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在取得質權人同意時可以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