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涉及的民事權益而發生的爭議。解決民事糾紛的主要制度有和解、訴訟外
調解、仲裁和民事訴訟。
(一)和解
和解,是指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就爭執的問題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從而消滅爭執的行為。
(二)訴訟外調解
訴訟外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方的組織下,就民事糾紛進行協商,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民事糾紛協議的行為。訴訟外調解主要有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和行政調解。
(三)仲裁
仲裁,主要包括民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民商事仲裁是指民商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將民商事糾紛提交第三方(通常為仲裁機構),由第三方對民商事糾紛予以裁斷的行為。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書沒有作特別說明的仲裁均指民事商仲裁)
(四)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以及在活動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總和。
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法院是代表國家通過審判權這一公權力的行使來解決糾紛,這既不同于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于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