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約收購
通過證交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約。
(1)全部股份要約
(2)部分股份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向所有的股東按比例收購)
由于收購人只能收購承諾的部分股份,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平等出售權。因此是不得先售先買,而是按股東承諾出售股份的比例向每位承諾出售的股東收購,維護被收購公司股東的股權平等。
2.公告收購報告書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并載明下列事項:
(1)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2)收購人關于收購的決定;
(3)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
(4)收購目的;
(5)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6)收購期限、收購價格;
(7)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8)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3.收購期限和條件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例題·不定項】甲公司擬收購某乙上市公司的股份,下列錯誤的是?( )
A.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時,應當立即通知該上市公司
B.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30%時,繼續收購的,應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約
C.發出上述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并經證監會批準
D.上述收購要約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60日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份收購。持股5%以上的,3日內報告證監會、通知上市公司、公告,此期間收購人買賣該公司股票禁止;此后每增減5%,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該公司股票收購人買賣禁止。繼續收購,可以全部要約收購;也可以部分要約收購,股東承諾超出要約內容的,應當按比例收購;收購要約公告即可,經證監會批準的規定已經刪除;收購期限:不少于30日,不超過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