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必要共同訴訟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因此必要共同訴訟除了原被告之間的外部關系以外,還涉及共同訴訟人之間的內部關系。由于在訴訟中,各個共同訴訟人是獨立的訴訟主體,都可以實施一定的訴訟行為,而他們相互間的訴訟行為又可能會不完全一致,由此產生了如何處理必要共同訴訟人內部關系的問題。
由于各個共同訴訟人都是獨立的訴訟主體,都有權獨立地實施訴訟行為,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承認原則來處理必要共同訴訟人的內部關系的,即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這種承認包括明示承認和默示承認。所謂默示承認,是指只要共同訴訟人未對其他共同訴訟人實施的訴訟行為表示異議,即表明該共同訴訟人已經承認。不過承認原則也有例外: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如果上訴后為不可分之訴,不管其他共同訴訟人是否承認該上訴行為,上訴的效力都及于共同訴訟人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