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特有的證據種類,由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當場制作而成。被告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制作形式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應當載明制作現場筆錄的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除應注意以上各類證據的要求外,還要注意:
1.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證據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提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內形成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2.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提供人應當作出明確標注,并向法庭說明,法庭予以審查確認。
3.當事人對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予以分類編號,并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而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件數、種類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