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證據的調取:
當事人舉證和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是我國訴訟證據的兩個來源。但在行政訴訟中,這兩項證據來源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從根本上看,當事人舉證是行政訴訟證據的主要來源,人民法院調取證據僅屬次要來源。這是因為人民法院是爭議的裁判者,保持公平和中立立場和對事實的客觀態度,對案件的公正解決十分重要。同時,在訴訟中,法院的責任主要是審查判斷證據,確定證據的效力,提供證據主要是當事人的責任,法院過多涉足證據的收集和調取,將會使行政訴訟法確立的舉證責任制度的作用大大降低甚至失去意義。因此,在行政訴訟中,法院調取證據應限定于少數特定情形。法院調取證據可分為依職權主動調取和依申請調取證據兩種情形。不論屬于哪種情形,人民法院皆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1.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對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情形,行政訴訟法雖有規定,但并沒有規定具體范圍,《行政證據規定》就此范圍作出了解釋。根據《行政證據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限于兩種情形:一是相關事實認定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二是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
2.人民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
(1)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的范圍和條件。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或第三人與被告行政機關雖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實際地位而言,仍處于相對弱的地位,其舉證能力較弱,因此需要人民法院給予更多的幫助。根據《行政證據規定》,對下列三種證據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夠提供確切線索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第一,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第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第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在人民法院依申請調取的范圍問題上,《行政證據規定》與《行訴法解釋》有一個重要區別,就是《行政證據規定》將人民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的申請人僅限定于原告和第三人,將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訴法解釋》沒有作此限制。
(2)調取證據申請及其處理。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擬調取證據的內容;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對當事人提出的調取證據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若申請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決定凋取;若申請不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說明不準許調取的理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答復。同時,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經調取未能取得相應證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