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款項的擔保。被救助方在救助作業結束后,應當根據救助方的要求,對救助款項提供滿意的擔保。
在載貨船舶被救助的情況下,船舶和貨物都屬于被救助的對象。由于貨物是在船舶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下,因此,獲救船舶的所有人應當在獲救的貨物交還前,盡力使貨物的所有人對其應當承擔的救助款項提供滿意的擔保。在未根據救助人的要求對獲救的財產提供滿意的擔保以前,未經救助方同意,不得將獲救財產從救助作業完成后最初到達的港口或者地點移走。
2.救助款項的先行支付。受理救助款項請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在合理的條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決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適當的金額。被救助方先行支付后,其應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相應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