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訴訟是中國刑事訴訟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因而它所適用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應是中國的法律以及中國參加或者締結的國際條約或國際公約,不存在適用外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問題。即使中國司法機關接受外國司法機關的請求,協助他們調查取證、查緝罪犯,也應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法、步驟進行。
中國關于涉外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尚不完備。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只有6個條文涉及涉外刑事訴訟問題。這6個條文是:刑法第7條至第10條,刑事訴訟法第16條和第17條。這些條文只是對涉外刑事訴訟的原則性規定,并未明確規定涉外刑事訴訟的具體方式、方法和步驟。這種狀況與中國不斷深入進行的改革開放形勢和涉外刑事訴訟口益增多的實際情況極不適應,國家很有必要加強涉外刑事訴訟方面的立法工作。
在司法實踐中,中國司法機關進行涉外刑事訴訟,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司法解釋以及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頒發的部門行政規章。這些司法解釋和部門行政規章目前有20多種,其中除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等文件系統規定了涉外刑事案件程序外,其他均是對個別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