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合同訂立、生效與保險期間的起算
(1)訂立:要約與承諾
(2)生效:成立即生效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3)保險期間起算: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間,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合同的形式
(1)投保單
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的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2)保險單
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形式。
(3)保險憑證
狹義:小保單,簡化的保險單;
廣義:所有保險合同、保險單證。
(4)暫保單
臨時保險單,正式保單發出前的一種臨時保險合同。
一種臨時保障,火災險和車險比較多見,保險人有足夠的時間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提供長期保險。
(5)其他書面形式
3.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則認定:
(1)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為準。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經保險人說明并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
(2)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3)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以形成時間在后的為準;
(4)保險憑證存在手寫和打印兩種方式的,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的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