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確證據表明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在不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將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商務部可以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臨時保障措施。臨時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的形式。
終局裁定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關稅、數量限制等形式。保障措施應針對正在進口的產品實施,不區分產品來源國(地區)。采取保障措施應限制在防止、補救嚴重損害并便利調整國內產業所必要的范圍內。終裁決定確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臨時關稅應當予以退還。
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4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一項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及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保障措施實施期限超過1年的,應當在實施期間內按固定時間間隔逐步放寬。這些都不同于反傾銷措施或反補貼措施。對同一進口產品再度采取保障措施的,與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時間間隔應當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并且至少為2年。符合下列條件的,對一產品實施的期限為180天或更短的保障措施,可以不受前述時間間隔的限制:自對該進口產品實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經超過1年;自實施該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內,未對同一產品實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另外,根據修訂后的《外貿法》,在進口產品增加損害國內產業時,除采取消除或減輕損害的保障措施外,還可以對該產業提供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