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然”是指當著被害人的面。
通常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備,利用自己有備而來,比較機敏,而被害人反映比較慢,比較遲鈍達到犯罪的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搶奪的方式不限于此。
(06年)B.甲見乙迎面走來,擔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奪走,便緊抓手提包。乙見甲緊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貴重物品,在與甲擦肩而過時,當面用力奪走甲的手提包。由于乙并非乘人不備而奪取財物,所以不構成搶奪罪(錯)
(二)與搶劫的區(qū)別:本罪沒有采用暴力、脅迫等方法,搶劫罪是采用暴力、脅迫等方法奪取他人財物。因用力過重致被害人摔傷的,仍然定位搶奪罪而非搶劫罪;致人重傷、死亡的,屬想象競合犯,同時構成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擇一重罪處罰。如果第一下沒有拉下來,犯罪人又強拉硬拽,奪取財物,致被害人傷亡的,定搶劫罪。
(03年)乙在大街上見趙某一邊行走一邊打手機,即起歹意,從背后用力將其手機搶走。但因用力過猛,致使趙某絆倒摔成重傷。應如何定罪?(乙同時構成搶奪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屬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三)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論。
1.如果攜帶的是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直接認定為搶劫,不需要查明行為人是否準備使用。
2.如果攜帶的是非管制器械進行搶奪,要證明行為人準備使用,有證據證明不準備使用的,不以搶劫罪定罪。是否漏出來并不重要。
3.搶奪過程中,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認定為搶劫(一般搶劫罪),不屬攜帶兇器搶奪以搶劫論。
(四)飛車搶奪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guī)定,對于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10年)59.關于搶奪罪,下列哪些判斷是錯誤的?(ABC)
A.甲駕駛汽車搶奪乙的提包,汽車能致人死亡屬于兇器。甲的行為應認定為攜帶兇器搶奪罪
B.甲與乙女因瑣事相互廝打時,乙的耳環(huán)(價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裝摔倒在地迅速將耳環(huán)握在手中,乙見甲摔倒便離開了現場。甲的行為成立搶奪罪
C.甲騎著摩托車搶奪乙的背包,乙使勁抓住背包帶,甲見狀便加速行駛,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為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搶奪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裝有毒品而搶奪,毒品雖然是違禁品,但也是財物。甲的行為成立搶奪罪
(08延)17.甲駕駛摩托車至某廣場,乘途經該廣場的乙不備,猛拽其攜帶的手提包,乙緊緊抓住手提包不放,甲即猛踩油門,將乙拖行數米并甩開,奪其手提包后揚長而去。經查,手提包共有錢物價值人民幣5000元,乙亦因被甲強拉硬拽而致手腕脫臼。對甲的行為應以何罪處罰?(B)
A.搶奪罪 B.搶劫罪
C.搶奪罪與搶劫罪實行并罰 D.搶奪罪與搶劫罪的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
(03年)丁騎摩托車在大街上見婦女田某提著一個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從背后用力拉皮包帶,試圖將皮包搶走。田某頓時警覺,拽住皮包帶不放。丁見此情景,突然對摩托車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帶,田某當即被摔成重傷。對丁如何定罪?丁構成搶劫罪而不構成搶奪罪(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