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掛靠關系(《民訴司法解釋》第54條)
2.個體工商戶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民訴司法解釋》第59條2款)
【注意】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民訴司法解釋》第59條1款)
3.個人合伙問題(《民訴司法解釋》第60條)
【注意】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問題(《民訴司法解釋》第63條)
5.借用關系(《民訴司法解釋》第65條)
6.一般保證關系(《民訴司法解釋》第66條)
7.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案件(《民訴司法解釋》第67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8.繼承關系(《民訴司法解釋》第70條)
【注意】繼承案件中有可能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9.共有財產關系(《民訴司法解釋》第72條)
10.第三人侵權的安全保障關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