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概念和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我國民事訴訟中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相當于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中的“主參加訴訟”。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參加之訴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訴訟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人既對抗本訴的原告,又對抗本訴的被告,訴訟請求的理由是,原被告對自己權利的主張侵害了自己的權利,因此對他們提起獨立的請求,將他們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設立的目的
以往我們在論述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時往往是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合并論述,這樣一來就混淆了兩種制度不同的目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制度強調了對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實體權利的維護,通過給予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請求權的機會,使其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實體權利。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則強調的是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利益的維護以及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實際上更強調對原告實體權利的維護。一
民事訴訟法設立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實現訴訟經濟。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對本訴的原告和被告主張獨立的實體權利,而且通常是基于物權的請求,因此,如果不允許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獨立請求權而參加訴訟,法院將本訴和參加之訴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損害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實體權利的判決。設想一下,一旦法院作出了承認原告請求的判決,就意味著原本屬于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標的物,卻歸屬了原告。在這種情況,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能否另行起訴予以救濟是有疑問的,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前訴原告作為被告起訴時,法院有可能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即前訴判決已經確認前訴原告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法院受理并作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請求成立的判決,則造成前訴判決與本案判決的相互矛盾。不能另行起訴,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就只有申請再審獲得司法救濟,但通過再審程序實現救濟的風險和成本都要大得多。
(三)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應符合以下條件:
1.對本訴中的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這一條件同時也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所謂獨立的請求權,是指第三人所主張的請求權不同于本訴原告向被告主張的請求權,而是同時直接針對本訴原告和被告的。從主張來看,第三人的主張既不同于原告,也反對被告。這種獨立的請求權包括全部的獨立請求權和部分的獨立請求權。全部的獨立請求權是指請求的內容是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實體權利;部分請求權則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實體權利。這種獨立請求權的實體權利依據一般是物上請求權,即物權請求權。通常表現為第三人對他人之間爭執的標的物主張所有權。